close
XD



何謂 "合會"



「合會」,算是一種民間儲蓄理財以及融資的方法。



例如,甲當會首,也就是俗稱的會頭,找了甲a~甲k共11個人加入合會,約定好每期一萬,一個月為一期,共12個月。



第一期,大家把錢交給甲,共11萬,甲取得11萬可以利用。

第二期,甲a投標以10%得標,大家也都先交9000(因為甲a投標10%,所以先扣掉10%來交)給甲,甲自己交一萬,再付給甲a共10萬。

第三期,甲b投標以10%得標,甲a交一萬,其他人交9000(因為甲b投標10%)給甲,甲自己也交一萬,再由甲付給甲b共10萬1千。

第四期,甲c投標以10%得標,甲a與甲b都交一萬,其他人交9000,甲自己也交一萬,再由甲付給甲c共10萬2千。

第五期,甲d投標10%得標,甲a、甲b、甲c都交一萬,他人交9000,甲自己也交一萬,再由甲付給甲d共10萬3千。

.......以此類推.......

第11期,甲j投標10%得標,甲a~甲i都交一萬,甲k交9000,甲自己也交一萬,再由甲付給甲j共10萬9千。

第12期,甲k不必投標了,其他人都交給一萬,甲自己也交一萬,再由甲付給甲k共11萬。



如此計算下來,

甲共付出11萬,也拿到11萬。沒有付到利息。

甲a共付出11萬,拿到10萬。付了一萬利息。

甲b共付出10萬9千,拿到10萬1千。付了8千利息。

甲c共付出10萬8千,拿到10萬2千。付了6千利息。

甲d共付出10萬7千,拿到10萬3千。付了4千利息。

.............

甲j共付出10萬1千,拿到10萬9千。賺了8千利息。

甲k共付出10萬,拿到11萬。賺了一萬利息。



所以,越晚標,得到越多的利息,但是也會承擔更多的倒會風險,例如甲k最後才標,萬一會首收了別人的錢就跑了,他就損失10萬元了。

還有,每期的得標是以投標中最高的為得標,活會的會員都可以投標,一般來說都超過15%,甚至20%。而且實際上的金額、會員數、期數都不會那麼少。



還有,以上是以「內標制」為說明,如果是採「外標制」就是把投標的金額往上加,例如我在第4期以10%得標,那麼從第5期開始以後我就都必須交1萬1千元,這樣計算下來的利息比內標制要高得許多,一般是商人間合會才會採用。



常用名詞解釋:

跟會,就是參加一個合會,如甲a~甲k參加合會。

倒會,會首收了大家的錢就落跑,或是某會員得標後拿了錢就落跑,後來就都不繳了。

會頭,就是會首,他雖然沒付到利息,但是他要把每期的錢收齊交給該期的得標會員,會員不繳還要先墊。所以要是會員倒會,他就慘了。

死會,就是已經標過了,沒有再去投標的機會。

活會,就是還沒標過,以後還有投標的機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1600886)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709之1至9條有合會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09- 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第 709- 2 條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第 709- 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第 709- 4 條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第 709- 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第 709- 6 條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最高金額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第 709- 7 條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 709- 8 條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第 709- 9 條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2808685)



------------

我還真的挺無聊的(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xc11550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